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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二、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所需要的手续

   1、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

   4、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5、复审理由及证据材料。

   以上手续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三、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后主要程序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3、商标异议经过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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