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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驳回复审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所需要的手续
1、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
4、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5、复审理由及证据材料。
三、提交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后主要程序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3、商标经过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局驳回理由成立的,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的,决定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送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事宜。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