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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合同备案

    一、简要说明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书件格式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二)《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三)《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四)《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备案表:

  1、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需要办理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的,填写《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3、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4、需要办理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三、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再许可的,还需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4)申请人委托启粤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B、报送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4)申请人委托启粤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C、报送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启粤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D、报送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启粤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具体说明:

  (1)备案表应当打字或印刷。许可人/被许可人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一个注册号对应一份备案表。

  (3)一份备案表许可人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共有商标的,许可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共有许可人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商标使用许可在商标局未予以备案前可以撤回。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许可人、被许可人双方同意。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不予撤回。

 

    四、注意事项

  1、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2、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3、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备案,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4、商标局将相应文件通过邮寄送达启粤,由启粤送达申请人。

 

    以上内容为基于商标局的公开信息,由申请人委托启粤代理商标事务的指南。于2014年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经办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经办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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