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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一、简要说明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所需要的手续

   1、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争议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三、提交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主要程序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3、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争议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4、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5、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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