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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商标注册简介

   概要:

   新的澳门知识产权法于1999年12月13日通过,其中不乏类似葡萄牙及香港的商标法律内容。现在的澳门所有权人,获得了历来最大范围的保护。澳门实行一案一类方式进行注册,即同一申请内不得提出一项以上之注册申请,且就同类产品或服务之每个商标仅得作出一个注册。

   澳门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管理条约的签约成员(有些条约仍待批准):与保护工业产权有关的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相关的协议书,商标法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主体要求:

   1、任何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的人士;

   2、任何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设立的法人;

   3、如果申请人并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或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则须委托以下任一人士作为其代理人:

   (1)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

   (2)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自然人;

   (3)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设立的法人;

 

   申请途径:

   *申请所需文件:

   -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代理委托书;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 商标图样;

   -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申请程序:

   1、商标查询:可委托当地代理进行详细查询。

   2、递交申请。申请人向澳门经济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受理通知书约在一个月内下达。

   3、注册审查。澳门经济局的审查员在约1年的时间内对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员可能会发出官方通知文件要求修改。若审查没有问题,则发出公告。

   4、商标申请如通过审查,将在公告上刊登。

   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任何人根据上述不可注册商标的规定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可以延期4-6个月。

   若无人提出异议,则申请人需缴纳第二期注册费用,缴费后,澳门经济局将签发注册证。

   5、注册有效期: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7年,自批准日起算。续展申请可以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交,每次续期7年,次数不限。

 

   关于商标的使用:

   在澳门现行的法例中并无规定必须将商标注册后,方可使用在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不论商标注册与否,商标持有人均可依据“商法典”中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来保护其商标。“不正当竞争诉讼”必须证实商标享有声誉以及商标持有人蒙受了损失。倘若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将商标注册,商标持有人便有权禁止第三者在未征得他本人同意之前,将其商标或一个几可乱真的近似商标用于与注册有关的产品或服务上。

   商标之注册申请或注册商标之所有权均可转让转移,仅在不会在产品或服务之来源又或在用作鉴别该来源之主要特征方面误导公众之情况为限,不需要转移营业场所;而营业场所之顶让,即推定商标之注册申请或注册商标之所有权随之转移,但另有约定者除外。

   连续3年未认真使用商标,除非有合理理由,或者发生有损商标识别之改变,都需要终止或撤销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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